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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标准:1。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辆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货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型).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微型货车(含越野型).拖车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和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的非常运输车辆除外)使用10年;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条件差无法修复的;4、车型淘汰,无附件来源的;5、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15%;6、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7、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8、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报废年限: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如下:(1)小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2)租赁客车使用15年;(3)小型教练客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客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客车使用15年;(4)公交客车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营运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使用15年;(6)专用校车使用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8)三轮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和全挂车)使用15年;(9)具有装载功能的专用车辆使用15年,无装载功能的专用车辆使用30年;(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15年;(11)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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