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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责任人,一般情况是属于这种情况的,都是要求整栋楼的业主进行赔偿,哪怕是在1楼的业主照样需要赔偿。...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未采取有关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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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过错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公平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需要区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若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物业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高空抛物的可能性的存在应该充分预估,同时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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