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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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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高速应急车道被称为生命通道,但是在节假日期间,由于交通拥堵,一些驾驶员为了赶超前车,或者是为了能够更快的达到目的地,为从应急车道行驶。但是若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救急车辆很可能就会因为这些占道车辆而不能及时救援。2015国庆节首日,甬台温高速温州方向发生车祸,一辆厢式小货车与前车追尾,一名驾驶员被卡驾驶室内。救援人员出发地距离事故现场只有13公里,如果道路顺畅,无需10分钟就能赶到,但这次,因为应急车道被占,他们开了近半小时。等救援车辆终于冲破拥堵到达现场,被卡驾驶室内的驾驶员己经死亡。有的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占用应急车道抢行,阻碍救护车、抢险车、执法车通行,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公安部交管局迅速做出部署,要求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切实依法履职,严管严查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醒广大驾驶人,应急车道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环线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使用的车道,是“生命通道”,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人除将面临罚款200元处罚,还将一次记6分,拒不听从劝阻驶离的,依法拖离,追究妨碍执行公务责任。全国交通违法信息已联网,无论是本地车辆还是外地车辆违法,都将及时转递、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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