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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 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仲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 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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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综上所述,所谓的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必须是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条款跟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显得是格格不入的,而不能是拆迁户以自己的感觉去判断是否合理,因为安置补偿协议不是哪一个工作人员拟定的,补偿协议不合理的状况比较少。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有些拆迁户眼中所谓的不合理,只不过是想要在现有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的政策上,再多要一些补偿款,这样的话只能说是拆迁户的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意思就是拆迁户维权之前,,自己要确定是政府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和当地政策是冲突的才行。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须由当事人自己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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