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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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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解释》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数额标准作出如上调整的原因,主要基于四点考量。 一、1997年至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近年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均对数额标准作了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2011年“两高”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不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还考虑现实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当前,盗窃罪仍处高发态势,盗窃罪入罪数额标准,不宜大幅提高。 四、“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较大幅度提高,并拉大幅度空间,目的是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
盗窃罪扒窃司法解释是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行为的,就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还会处一定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那么就会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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