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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设施,包括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监测地下水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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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翔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环保税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也是提升执法效能的保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环境监测,要统一规划设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控管理体系。同时,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的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给予严厉处罚,维护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行维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选择第三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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