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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持械进行聚众斗殴行为的,一般构成犯罪,人民法院是必须对其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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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藐视社会之动机而结伙成帮进行殴打、争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特征: 第一,主体特征: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292条的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第二,主观特征:必须是故意。本罪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儿们义气,团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或为了在某一区域、某行业打出维峰、称王称霸。 第三、客体特征:侵犯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和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公同生活准则及其所维持的社会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但又不仅仅限于公共场所秩序,还包括在其他社会共同生活和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聚众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间结伙或帮打群架,这种大规模的或者持械进行的斗殴的双方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或支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第四、客观方面: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聚集多人,结成帮伙。斗殴,即互相殴打、打群架。聚众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两个不法团伙之间为争地盘、撬山头而互殴;有的是为了某个不法团伙内部的成员个人私仇宿怨而殴斗,等等。表现的形式既有持械(支、刀具等)的,也有非持械的。
涉嫌聚众斗殴罪。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能说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而在某些聚众类型的犯罪中,刑法对哪些人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虽然参与了其中,但根据《刑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罪中只要首要分子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的一般参与者则不构成该罪;在聚众斗殴罪中,也只是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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