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XXX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XX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误工费中“30日”和“21.75日”的问题 实务中,经常使用“日收入×误工时间”的方式确定误工费。关于该问题,是在以“月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日收入”的情况下进行讨论,若是以“年收入÷365日”得出“日收入”,或者是有证据直接认定“日收入”的情况,则不在该问题讨论的范围。以“月收入”为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关于“日收入”有两个计算标准,即“月收入÷30日”和“月收入÷21.75日”。 2、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当计算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需要根据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计算。 3、垫付费用的问题 (1)受害人因他人垫付医疗费而未主张时的计算问题。 实务中有一种情况,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等主体替受害人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受害人在起诉时便不再起诉医疗费,且往往没有相关的医疗费发票。 (2)保险公司垫付给受害人的计算问题。 交强险范围内的垫付。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用,针对该情况,如果最终认定的赔偿数额(假设无财产损失部分)超出交强险,应当注意在计算“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之时,需要减去的是120000元而非000元,而最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交强险责任为000元,因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的垫付都属于“经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4、交强险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就已经参考了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所以会存在一个问题:在存在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赔偿项目所合计的赔偿总额时,那么“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需要计算责任比例,而该部分中如果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会计算两次责任比例,有所不妥。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原告:周xx,女,28岁,汉族,现住:固始县xxx 被告: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6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7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