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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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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如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分为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成长期的农作物,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成材树木,补偿方式各有不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也有相应的补偿。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 (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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