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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如果是有领导职务的,单位应该暂时停职,等候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确定。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未被刑事拘留的人; 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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