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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重户口而被注销的户籍,其对应的身份证,是不能恢复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
当事人无户籍,可以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依照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户籍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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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回户口原籍地(原始户口本所在地),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3、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否则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因双重户口而被注销的,是不能恢复其户口及身份证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被注销的身份证号码,原则上,是不能恢复的:1,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在法律上来说,就不是同一个人了;2,我国的户籍政策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对应一张身份证,一个户口本;3,如果当事人是因双重户口被注销的,是不能恢复身份证号的;4,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是由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被注销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经核实后,会给予恢复。
当事人户籍被注销,可以到所在地区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依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户籍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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