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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重要的是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以身份、职业等等不同带来的公房使用权的差异将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额的不同,使用权人可从中获得收益;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自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也与“处分”有几分相似了。
不是继承权不强制公证,而是在继承遗产时不再强制先办理公证。这是好事,强制公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让继承的当事人多花了不菲的一笔花费。 继承房屋,不经公证的,有两种方式: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就房屋分配协商一致,可以写好协议后一起到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如果所有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一人或几人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办理过户。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如果产权人还健在而且子女多的话,建议去做公证继承,不然产权人百年之后,继承问题复杂,趁着人在,直接说明白,不用强制公证房屋继承如果现在不做公证,等到产权人百年之后,也要去做继承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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