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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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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对于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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