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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寻找临时住房的不便,根据临时生活条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月人口给予补贴。(3)激励补偿,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迁或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拆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确定,由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生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协议。
就是对于政府征收非政府用地的一种补偿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协调好政府和人民关系的一项积极措施。但是希望国家在征收的时候,同时能够保护好人民的利益,政府应该严格的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阅读下面的延伸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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