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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离婚证据。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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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证据之外的新证据,正逐渐被法院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类型,无论哪种类型的证据都应具有客观、相关性和合法性。评价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考虑手机短信是否有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也要有三个证据性能: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不应被删除;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有关。具体到手机短信,因为每个手机号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所以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之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用户之间在特定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证人)。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该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客观真实;(2)收集手机短信证据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相关性。但由于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和来源的复杂性,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认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取决于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认定。
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第一,确保手机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在手机存储空间或存储卡中。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时,公证机关应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日后核实。如此提交的证据,对方必须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采纳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三是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件或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查,并当场制作笔录。做笔录的时候也要注明手机的型号和品牌。除了少数款式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手机短信内容大多是无法修改的。
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但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且该证据需要是真实有效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收集的方式合法的,才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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