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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删除嫖宿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可以适用这种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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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意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嫖宿幼女”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的罪名。此前,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概依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处理,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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