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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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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容忍他人吸毒是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地方。行为者可以自主提供,也可以在吸毒者的要求和自主来临时被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免费提供。提供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和指定的其他隐藏场所,一般是行为者为吸毒者准备的比较固定的场所。因此,容忍他人吸毒是实施容忍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积极的还是被动的,吸毒者来要求被动的容忍行为都会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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