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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房屋租赁合同的举证依据是什么

2021-11-20
房屋租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格的证据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讼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材料。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2、租赁许可证和租赁登记证;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四是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是否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和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2、承租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当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以上四点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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