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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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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道路权利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4)交通事故责任不予认定。公安机关不能认定每一次道路交通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则不承担任何一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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