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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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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根据司法解释,仍不归还,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 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过对上文的简单了解,大家应该知道了刑法中的诈骗罪第几条。按照刑法第226条件的规定,以非法目的,诈骗公私财产,金额达到三千元,即构成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会重点根据诈骗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做出量刑,目前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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