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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
正常死亡:在家中自然死亡的,由死者家属带齐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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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出具死亡证明,还有殡葬出具火化证明即可配准参加,一般人力资源部审核以后原件还会还给家属的。 证明 贵公司职工***之(直系亲属)***因病于****年*月*日逝世,其在治丧期间尽孝三天,亡人以入土为安。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几种凭证和取得条件: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5、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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