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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竞价分割了共同的财产,共有财产竞价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2022-07-23
评估报告是在双方自愿选择评估机构前提下取得,但评估价格只是一种参考价格,并非绝对的分割依据。除纪念意义物等特殊情形外,在一方愿出高于评估价前提下,若仍坚持按评估价格分割,结果为价低者得,不能实现共有物价值最大化,而且容易使份额多一方消极竞价,会损害出价高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进行。若有一方出价高于评估价,法院可在评估价基础上组织强制竞价,原告的出价高于评估价格,被告坚持按评估价补偿,不参与竞价缺乏依据,可视为被告放弃竞价权利,共有物判归原告享有。如此,不仅可实现共有物价值最大化,也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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