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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
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只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第一,因子女结婚,缺乏宅基地;第二,外国人定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第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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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你的陈述,你和你父母共同组成了一个承包户,你因为考上了公务员而将自己变为城市户口,但你的父母户口并没有随你转入城镇户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的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故村集体组织无权收回你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否则不予过户。出售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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