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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标准是,只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退出后无故拒绝退...
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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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入住宅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部分中。 2.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权在我国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否则将会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居住者同意或没有法律授权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虽经住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但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具体讲是公民住宅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权利。即居住者不愿他人干涉个人私事和拒绝他人侵入其个人领域的一项专属性权力,这种私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不受侵犯,刑法要保护居住者“精神上的安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至于行为人以何种目的,在所不论;客观方面,本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进入他人住宅自始非法,其二是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中,前者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经过他人准许才能进入其住宅,此时,只要行为人未经准许,就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另一种是具备特定法律授权的主体,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即可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如公安、检察机关持有合法搜查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人民法院在公务中强制执行时可持有效法律文书进入他人住宅等都不以住宅主人准许为必要条件,但即使这些行为主体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同样不得进入他人住宅。 从犯罪构成分析上看,刑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对定罪的标准的要求实际上已经相当低,只是由于实际中,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被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吸收,而没有被单独定罪,因此也导致司法层面对本罪处理上的一些陌生。 要准确把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入侵,构成犯罪,首先应该弄清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拆迁人享有的权限范围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处理方法。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致可以表示如下: ①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③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⑤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根据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收集信息、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填埋的人机系统。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此,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没有经济建设,防卫建设,前沿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可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到达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者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密码和许可证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有连接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既有计算机程序设计者,也有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者。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成本罪。行为者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有好奇心,有报复愤怒,有炫耀自己的才能等。这些对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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