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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明后口头传唤,并在询问记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违反公安管理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手铐、警绳和其他约束性警察设备可以依法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口头通知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并在询问记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庭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的情形的,不得通知,但应当在询问记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非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件和询问核实后,应当填写案件时间和询问核实结束时间并签字。拒绝填写或者签字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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