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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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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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