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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
答复:你好,我们仅提供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因此,你提出的卖淫嫖娼的定义我们仅从法律方面进行回答,《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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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罪属于行政法规管理范围,并非刑法中的罪名。按照法规,对于卖淫嫖娼者一般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是500元以下罚款,特别是犯罪行为尚未发生或初犯的、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包含多种情况,如为牟取个人利益,次数较少的情形,或目的不是为获得金钱的行为。若要进行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卖淫嫖娼行为。
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因为单纯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往往给予行为人的处罚都是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而此时属于嫖娼未遂的话,给予的处罚相对就是比较轻的了。另外,要是在嫖娼的过程中还有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此时就会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就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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