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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明确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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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获表决通过,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恶意刷单可处200万元罚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四类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新法规定,“傍名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者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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