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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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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年龄普遍都比较小。近年来,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上升幅度最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确定以后,在以后的时间里,双方还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并且,在发生一定情况的前提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比如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不好,孩子继续由其抚养不能健康的成长等等,总之,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是一个遵循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根据该意见第16条,如果你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存在的,法院应该对你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实践中,你也必须证明你相比对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与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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