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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林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经过几年努力,积攒了30万元存款。经过商量,2002年1月,夫妻俩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购房一年后,两人即闹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名字为由请求判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林某认为,该房产系以婚后两人用共同财产——积蓄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而应当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而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涉讼的房产系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积蓄购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积蓄在物理形态上已经转化为房产,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本案涉讼的房产所登记的名义上的产权人仅为王某,林某并未列为共有人。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约定房产归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个人所有而非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涉讼房产归属于王某所有,则该套房产将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归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本案显然没有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任何证据。那么,能否以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来反推双方已经约定过,将该房产归于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无法得出这一结论。赠与作为一个合同而言,需要有双方明确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依据公房良俗,仍应认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共有。 (2)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归于一方单独所有,则应当依据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 在确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以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是,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条规定,房产应当判归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你所述的情形属于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夫妻婚后取得财产,不管是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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