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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诺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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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但是,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事实上,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一致(即达成协议)时起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取决于法律规定和交易。
对于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这个问题由于各方面的限制现在普遍观点都认为银行借贷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的范畴更多观点倾向于诺成合同
实际合同的设立条件:1。合同的设立应当具有要约和承诺阶段;2。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3。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当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应当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意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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