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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会出具始终证明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判决人员失踪。 1、如果要找失踪人,首先要到失踪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会给...
具有(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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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的保证派出所不会核实,当然也不会采信。第二、如果是真的失踪了,你需要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是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民警首先会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然后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等网络联系号码。 3、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6、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7、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8、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9、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人口失踪后警局一般24小时内立案,但是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是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
1.由警方立案; 2.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 3.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 4.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的活动轨迹; 5.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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