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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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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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