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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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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病历原件;(4)封存的输液、注射用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和实物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的门诊和急诊患者的病历由医疗机构提供;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受理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的,审查请求鉴定事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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