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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得超过所约定的最高限额。这通常是针对一些,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还不能确定债务金额的情况。...
对于最高额中的“最高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债权最高限额说。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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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普通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人对实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设定担保合同之前或者设定担保合同时担保的债权已经存在。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由保证人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保证则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权可以尚未发生,而且以后能否发生或发生多少也不确定。 二、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虽是不确定的,但有最高限额。只有到了决算期时,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度,保证人对超过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在最高额保证中,不论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债权债务如何变动,保证人担保的最高额是以决算日时实际存在的债权数额衡量的。即不能将最高额理解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总额。最高额仅指在规定期间后或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简而言之,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可发生多个债务,其可以自行清偿,但只要债务未完全清偿,担保人就应对剩余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 1、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普通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4、二者对应债务是否具有连续性。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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