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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
暂停行政执行有下列情形:执行困难;第三人有理由主张执行目标的权利;执行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暂停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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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起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4种: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具体包括4种情形:第一,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第二,当事人经济或者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第三,当事人由于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第四,其他原因。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法律上利益或者权利受到强制执行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物权或者债权,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以及因租赁关系而享有使用权等。此种情况下,执行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定权属后才能执行;如果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执行。这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强制执行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当某些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又对公共利益无害,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行政机关发现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需要立即中止执行,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决定。例如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过激行为,如自杀或暴力对抗的,为避免悲剧发生,行政机关也应当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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