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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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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有:第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需要衡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项法益,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适用撤销判决,而只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不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本法未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实践中,如某楼盘的城乡规划许可虽违法,但房屋已经售出,撤销该许可将导致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害应当严格把握。第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撤销。这里的“违反法定程序”包括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行政决定书晚送了1日,如果判决撤销,只会是重做一遍行政行为,结果不会变,对当事人程序权利也没有大的损害,因此从行政成本和诉讼经济考虑,不宜撤销该行政行为,但仍需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性判决,判决确认其违法。程序轻微违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可以补正的一些情形,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正确性,如告知送达不规范、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对于什么是程序轻微违法,各国有不同认识,如应当经过听证而未听证的程序违法,日本认为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而德国则规定为可以补正的程序轻微违法。我国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将告知申辩权、听证等都作为重要程序,一旦违反,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确认违法的情形,被诉行政行为被宣告为违法,是被告败诉,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败诉责任,如赔偿责任、诉讼费承担等。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不予以撤销,其效力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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