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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明确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不是永久的。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现行法律中已没有直接对此作出的明确规定,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推理: 1、我国《农业法》曾规定(原第13条第3款):“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优先承包权的根据是承包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稿取消了上述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优先权的词解是“可见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 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续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主张优先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就应依法受到保护,除非发包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原承包人放弃了优先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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