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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股权持有的是普通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
1、一般情况下,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中能解除,但是需要债权人同意。否则,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中就不能解除。 2、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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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对员工所欠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的,质押权利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权;但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的,质押权利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权;但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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