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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人X的委托,被XXX律师事务所指定为X涉嫌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调查、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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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1、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2、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3、格式 来源:网络国法作者: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其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 其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 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2、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采取以借为名、骗取他人担保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347679.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 被告人刘某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兴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0万元;2010年9月30日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贷款350元、150元),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借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起诉书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
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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