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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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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三、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五)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四、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五、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农业“小三场”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1.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2.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3.6%。 3.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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