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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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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规定:中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有自己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能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5)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而不是支付劳动成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按照使用者的时间安排,按照使用者的要求完成劳动过程,必须接受使用者的指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源于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持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使劳动者没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报酬的要求权,使用者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使用者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动合同的内容更具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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