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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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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赠与的是私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3.房屋评估报告; 4.房地测绘证明; 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如赠与的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3.房屋评估报告; 4.房地测绘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受赠人身份证明; 6.所赠与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7.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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