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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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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竣工后通过建设工程验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在实践中,工程合同纠纷复杂多样。就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言,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错的比例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决。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结算工程款有以下方式: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可以根据合同确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2、当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或者合同不能确定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工程价款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3、因合同无效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4、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结算贷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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