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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列》规定: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居住证过期超过60天,不能续期。根据各地的一般规定,持证人应在《居住证》到期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过期可以续期。申请续签时,需填写签注申请表,提交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后台对比,对比系统一致的当场打印签注信息。如果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应更改居住地址信息,如果比较核实不一致,则不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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