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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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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是监督司法行为的司法机关,可以行使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法院判决等司法行为的权利,这是三大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表现。那么检察院立案后可以撤销案件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的程序因立案单位而异。第一,如果是检察院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可以直接撤销。第二,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可以向侦办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意见的建议。最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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