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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登记。否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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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迫注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定金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定金规定处罚。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的,属于牵连犯罪,应当按照其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殊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本罪应根据特殊法律定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的过失。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属于一般工作中的错误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2.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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