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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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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判决合法或者有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
1、解决的问题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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