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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
关于医疗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为支付的起付标准,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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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在街道办理退休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补助,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50%,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可通过统一补充保险又解决了一半。个人账户划入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从2006年4月起,采取定额标准划入,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10元,全年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制度衔接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应及时给予调整,重点是解决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和提高在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适当调整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提高在职职工的补充保险水平。执行时间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4月1日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花费;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准则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准则:3万元,任职85%,退休91%,3万-4万任职90%,退休94%,4万以上,任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准则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兼顾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三)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量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解决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花费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 (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兼顾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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