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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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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志行为,即经营者使用虚假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使用与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引起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解的虚假表达。 (3)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贿赂,以回扣等他人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三种类型,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滥用行政权利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因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合法的市场竞争;也是指在经营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的作用下,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传播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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